《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6 点击量:

为加强全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化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2018年和2019年,科技部接连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建立了新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在不断加强国家级孵化器建设水平的同时,引导各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从重数量转向提质量。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等兄弟省市依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孵化器建设实际,陆续出台或修订了各自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

  2020年10月,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首次提出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运营评价。在今年组织开展的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回头看”摸底调查中,撤销了一批经营不善、不再符合省级资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限期整改了一批孵化绩效不高、省级示范性不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现有省级孵化器178家,省级众创空间291家。再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提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的要求,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引导我省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上述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把握

  1.广泛借鉴,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仔细分析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指标设置、评价方法;广泛借鉴参考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江苏省等地的有关文件内容,对各地的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进行了梳理研究。在此基础上,在日常工作、实地走访中多次与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人员进行探讨交流,力求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绩效评价办法,在客观准确反映真实情况的同时,兼具鲜明的导向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2.全面评价,突出绩效。科学设置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指标权重和方法程序等,以定量指标为主,合理平衡总量指标和增量指标、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全面客观反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通过年度新增入驻企业和毕业企业、年度收入情况、获得融资情况等重点考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孵化绩效,突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引领,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聚焦科技型创新创业,加强创新资源整合并向服务企业配置,强化科技孵化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3.正向激励,反向倒逼。规范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成定档分级。对评价为优秀、良好以及进步明显的孵化器给予绩效补助,对优秀档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至科技部认定备案国家级;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一年后绩效评价仍不合格的撤销省级资格。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营造比学赶超、竞相争优的良好氛围,实现以评促建、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的根本目的。

  三、框架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27条。

  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依据,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时间周期和工作目的。

  第二章为评价原则,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充分依靠专家,坚持导向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

  第三章为评价内容,提出了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主要方面和具体指标。孵化器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社会贡献等4方面进行,共包括场地人员、投融资服务、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在孵企业成长性、孵化器收入等22项指标;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基础、孵化服务、服务绩效和对社会贡献4方面进行,共包括创业资源、创新创业服务、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成长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等18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