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量:

 2021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21〕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0年10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完善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健全了评审标准,规范了评审程序,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监督惩戒力度。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并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需要改革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六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8条),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方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第9条至第16条),主要对省科学技术奖奖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了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提名者范围和职责,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第20条至第31条),规定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2条至第37条),主要对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违反规定的行为,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38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修订情况

  (一)建立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与现行奖励办法的推荐制相比,提名制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去行政化、拓宽申报渠道;二是强化提名者责任,明确提名者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后发现候选者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提名申请;三是建立提名者动态调整机制,让省科学技术奖更公平、公正、权威。

  (二)明晰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一是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明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以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三是确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健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体系。调整奖种设置及奖励条件。调整后省科学技术奖仍保持五大奖种,分别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调整了奖励对象的范围。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对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

  针对科学技术合作奖,一是拓展了授奖范围,由奖励国际合作者,拓展为国际国内与我省合作开展创新活动卓有成效者。二是增加了授奖项目数量,吸引国内外更多科技人才支持河北创新发展。三是增设了奖金,强化奖励的激励性和荣誉性。

  (四)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大对科技奖励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是明确了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等各奖励活动主体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对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已授奖项目的追回证书和奖金。三是加大了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