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1 点击量: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科监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试行)》”)是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的具体举措,2020年4月开始实施,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提升科研领域守信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管理服务对象的认可。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科技厅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总体来说,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根据需求,拓展了管理范围。一是扩充了管理对象。一是扩充了管理对象。为提升全体研究人员责任意识,改变了原办法只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诚信管理的现状,将项目组成员全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二是参照执行范围扩大。总结试行经验和效果,以点带面,逐步向更大范围推广应用。新《办法》参照执行范围由原来的各类省级以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扩大到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等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二、完善了管理程序。新《办法》对管理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处理程序条款(第二十二条,为新增条款)和信用修复审核程序(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条款),增强了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增加免责,体现管理温度。新《办法》中借鉴省外管理经验,在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列出了正面清单,增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免责条款,明确了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具体情况,使诚信管理工作即强化了约束也体现了温度(第二十条,为新增条款)。

  四、细化了部分管理内容,调整了部分语言文字。

  新《办法》章节结构不变,共四章,条目由原来的26条增至30条。第一章,总则,包含7条内容。第二章,诚信管理机制,包含7条内容。第三章,失信行为管理,包含14条内容。第四章,附则,包含2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