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2-04-25 点击量:

一、申报条件

申报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境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产权明晰,管理制度完善,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近3年持续盈利,企业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战略方向。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四)企业近3年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含1件),或至少申请1件发明专利并自主研发获得2项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具有持续性。

(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企业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5%,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3%。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3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每年不低于50%。

(七)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2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

(八)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体系认证,制药企业需通过国家GMP认证。

(九)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无违法违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行为和事件。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把关,限额择优推荐。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国资委监管企业经归口处室初审把关(初审推荐要求同上),符合条件的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和认定。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公布认定结果。

(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命名为“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填报《申报书》时,要按照其中“填写说明”要求进行填报。表格内各项财务数据需与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一致,审计报告中没有的数据,应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作为依据。申报企业应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如有隐瞒、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资格,三年之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二)企业申报书内文用仿宋小四号字单倍行距填写并按规定格式双面打印,填写具体要求参考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各初审单位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并填写“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将企业申报材料(5份)和汇总表(1份)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后,报至石家庄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52号 318房间),电子版发至:kjjzfc31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