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1)

发布时间:2008-01-02 点击量: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强省放在突出位置和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指示,进一步落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特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有关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苦干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包括:农膜、化肥、农药、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减、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3、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对前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冀财税[2003]20号)文件规定:销售货物为月销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以上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一律实行退(免)税。

  (十)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私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