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2)

发布时间:2008-01-02 点击量:

(十二)支持从事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三产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三)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四)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从事劳动就业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填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除(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总数)乘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除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乘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十五)鼓励服务型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年度应缴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根据(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文件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改制企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
  (4)与分流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