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3)

发布时间:2008-01-03 点击量:

(十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年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规范和改善纳税服务手段,实施多元化纳税申报
  依据民营经济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简易申报和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以最大限度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小规模企业逐步实行网上申报。

  (二)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且核实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核实征收个体户实行电话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划缴税款的简易申报。同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简并征期,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四)做好纳税登记服务管理,为纳税人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民营经济中推行建账建制工作,通过加强建账管理促进民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管理上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增强其竞争能力。

  三、认真做好优质服务,公平税负
  在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检查和征收管理上,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严格执行政策。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和集贸市场及各类办税场所设立税法咨询台,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辅导工作,把税收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同时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完善个体工商户“双定”管理办法,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月应纳税额。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微机定税”软件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年内全面推开,使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公开、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工作中的随意性,提高国税机关执法透明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
  各级国税部门和干部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坚持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效率,坚决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各级国税部门要以解决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身边的、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性收费行为,严禁税务机关以出书或举办、合办培训班等方式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强行征订和强行摊派报刊的行为;严禁在推广税控器具过程中不按市场化要求,用行政手段指定一种品牌产品的行为;严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和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的问题发生;严禁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等。对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