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08-01-0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