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点击量: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扎实做好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紧谋划,做好入企调研和政策服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盯末端、强服务、促发展”活动,对各地企业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指导企业开展评价申报,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优惠政策。同时,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加强科技服务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严格评价工作流程,严把入库关

我省将进一步强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做好评价工作培训,明确职责定位,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月对申请评价入库的企业进行评价、公示和公告。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合理安排评价工作的组织申报等事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企业入库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全年评价工作将于9月底结束,企业原则上应于 9月1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

各县(市、区)要依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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