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完成

发布时间:2016-06-08 点击量: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下发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5号),原《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新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6]15号)文件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贷款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增加了贷款授信额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引导协作银行发放项目贷款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协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协作银行在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协作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

2、明确申请贷款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条件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技术创新性强,拥有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同时,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在本地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债率不高于55%;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无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部门、贷款申报流程及授信额度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的申报指南,石家庄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和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科技局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受理、初审和上报。市内四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贷款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石家庄生产力促进中心。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生产力促进中心)